不可以。例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必须是公司的。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认定办法甚至取消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
这个问题首先可参见合同法及三大本,这里就仅摘录下法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本考题干中已经说明“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表明是甲研究所委托刘某开发,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刘某。 专利申请权就是将一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权利。此时这个权利重在体现两个方面的内容:1、申请还是不申请的权利,如果不申请则作为技术秘密使用;2、申请后是否撤回的权利,在授权(实用、外观)或公开(发明)前,撤回申请不丧失新颖性,所以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如果继续申请则在满足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能获得专利权利,但技术将被公开。 上述两种情况在具体操作时的区别体现在:1、申请前可转让申请的权利,属于一般民事中的技术合同转让,通过双方自行签署合同达成合意即可;2、申请后也可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民事行为中的特别法调整范围,是专利转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办理手续。 这一块的知识比较庞杂,先简单介绍这些吧,权当抛砖引玉了。
具体的可以到专业的咨询公司人员寻求帮助。以下仅供参考。
知识产权贯标时间:一般情况下6个月左右时间完成贯标辅导工作,做足了准备后即可申请认证;认证时间要根据认证公司的安排而定,如两个月到半年不等。
企业知识产权方针制定的总要求: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满足企业总体发展的需要;
2. 最高管理者承诺,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被其理解和认同;
3. 所有参与贯标的企业都应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九条 违约责任: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这一条最好分成两个部分 一是违约责任单独一条 将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罗列出来 然后添加一个兜底条款“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个部分写 其他未尽事宜 由双方互相协商 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因此合同由对方的太太签名或者代签名是无效的 如果约定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的话 那么可以签订附加合同 可以在主合同中声明 因双方权益的变更需经双发协商签订附加合同
1、专利代理人的收入跟律师一样,自己有案源收入就高。但只有肯吃苦耐劳,一月四千以上肯定是有的。现在开专利所的人多,所以说,现在的行情是,你执业两年后,其执业证一年值三万,但三四年的情况就不知道了,必定现在专利代理人一年通过的人数已从700多人升到了1400多人。
2、开办知识产权法的高校不多,就西政、北大等几所吧。其它都是民商法学下面的一个研究方向,毕业证上并不会注明。
3、去读研并不需要,你要出去闯的话,当然,你能考上北大、中政等几所高校除外。
4、先考司考吧,然后过专利,双证律师的前途从现在看,还是乐观的。光做纯粹的专利代理人,一天就案子,一年收入不会超过十万。
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1、更易于实现公正。这主要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常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审理起来远比一般的案件更为复杂。仲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
2、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仲裁程序除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之外,其审理程序均不公开,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损害的机率,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3、更高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有些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届满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在版权上,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广泛地在消费者中传播,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当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载至互联网,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因此知识产权争议对处理时效要求很强。与诉讼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会大大缩短,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时得到救济。而且,仲裁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设立了一种“快速仲裁程序”,该程序对案件听审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4、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
5、从国际角度看,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更容易被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独立于一国的司法体系外,在裁决的涉外承认与执行上比法院更为便利。因为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参加和承认的国家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因此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通过该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6、其他优点。如:比诉讼方式费用低。与协商、调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有更强的操作性,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等。
知识产权纠纷分为合同类纠纷与侵权类纠纷两大类,对于合同类纠纷,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等等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仲裁案例。
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仲裁方式是否能够成为纠纷解决途径,还面临着理论障碍需要加以突破。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仲裁的理论障碍
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的理论障碍有两点,第一,依据传统理论,仲裁方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第二,知识产权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授权方式取得。因行政权授予的权利产生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时会面临着仲裁如何与行政程序进行对接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逻辑层次是,第一个能否做的问题,也就是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行性。第二个是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创新仲裁制度以适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有人认为侵权纠纷应该排除在仲裁之外,理由有二:一是侵权纠纷由于行为人侵犯的总是绝对权利,总是与行为人过错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像在合同关系中空间是哪一方的过错常常需要作出判断,因此侵权关系中一方享有绝对权利,是受侵害的一方,另一方由于实施侵害行为而有过错,双方地位不平等,不适于仲裁解决。二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权,而人身权案件是不在仲裁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侵权案件也不应该在仲裁的适用范围之内了。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济成因
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排他权以获得超竞争的利润,补偿发明人在使产品进入市场时所做的投资。
为什么会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有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的关注点落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上:“对于侵犯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传统理论给予了充分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但常常忽视这一行为发生原因的经济分析。行为人为什么放弃直接交易行为而选择侵权行为,原因之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在无形财产权交易中,诸如当事人、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与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足够的信息交流和行为合作。‘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许多在需要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经济学家证明,由于存在着对信息的广泛需求,一旦无法进行谈判,或谈判不成功,侵权使用就会代替授权使用或其他合法形式的使用。”
当然,侵权行为本身也有成本,其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由于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社会制裁。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本身而产生的资源耗费,是侵权人实施这一行为所作出的现实支出,后者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受的代价,包括侵权人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侵权者投入一定的成本,实施特定的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行为,是为了谋取收益。在“产出”多于“投入”情况下,该项行为才被视为有“效益”。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有二:一是平等主体。二是财产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目的是在于使用知识产权,它与知识产权合同行为在同样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区别只不过在于形式的合法性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种行为可能互相转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预先认定为“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也就是说,人们衡量各种行为方式的成本与收益,从而选择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当侵权行为的经济效益大于合同行为时,人们选择侵权行为,反之亦然。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侵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具有相同的平等主体,侵权者常常就是潜在的可能的合同主体。
同时,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私权,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可。
基于这两个特征,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可能作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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