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董事长兼总经理将经营、人事、财务权独揽,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与其他股东产生很大矛盾,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问题3:如问题1、2目的达不到,根据新的公司法是否可以申请公司解散?法律桥网友yanlawyer解答:
1、理论上可能。购买其相应股份即可。
2、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重要事项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3、现行公司法为保护小股东利益,规定了可以申请公司解散的几种情况,可以参考一下。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由于该股东占了公司的股份的52%,因此,除非该股东同意,否则很难将其股份降低,因为相关方法如果没有其同意都是不大可能操作成功的,例如: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扩大股本,其他股东认购,该股东不认购,就可以达到降低其股权份额的目的)。
2、不清楚董事会由多少个董事组成?除非特别约定,一般来说董事会的投票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如果这样,可以通过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们投票选举新的人选担任董事长,并用同样的方法由董事会聘任新的经理,通过以上操作,发挥人多的优势,从而将经营、人事、财务权夺回来。
3、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符合条件者,可以解散公司,其条件是“公司僵局”,即公司的经营决策陷入了僵局,大小股东之间的势均力敌,在经营管理的决策方面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无法通过任何决策,等等。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所以,如果公司仍有无法解决的债务即不能称为清算完毕。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移交法院进入破产程序。
因为有限公司的含义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无需对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否则就不是有限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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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路痴君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应出席会议股东:
实际到会股东:
缺席股东:
会议记录人员:
根据《公司法》及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已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有效通知了应出席会议股东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期限、会议议题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 主持,实际到会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0%通过以下决议事项:
一、原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变更为: ;
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第 条、第 条;
三、本决议作出后5日内由 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到会股东签名:
不能独立处理,重大经营事宜需召开股东大会,由有表决权股东投票决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悬赏分: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17 小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 50% 30 10%
B. 50% 90 10%
C. 30% 60 10%
D. 50% 90 20%
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一般不可撤销股东股东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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