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一、首次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
(一)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办事程序:
1、参保人携带所需资料,到以下地点之一办理选定手续:(1)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2)居(村)委会;(3)劳动保障事务所;(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或代办人带齐资料到上述地点后填写选定申请表,办理选定手续。
二、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
(一)所需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珠海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个人选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之一。
(二)办事程序
参保人凭所需资料到新选定机构办理变更。
(三)注意事项
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到新选定机构办理变更。参保人下一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内到新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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