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一般由懂事长主持召开,懂事长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并对外公布消息,公司的经营决议一般由股东大股东做出决议,三分之二的股东一致通过做出的决议才有效。
1、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权增资扩股,更不用说其它股东减少王某的股权了,这是违背公司法的,并且减少王某股权是以给王某现金还是其它的方式,这些不经过王某的同意是无效的。
2、如果通过决议的股数超过2/3,王某的确也没有办法反对,但直接减少王某的股权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决议如果2/3股数同意,可以通过,但王某的记载股权减少必须要有王某与受让者的协议,工商才可能同意有股权变化的新章程。
3、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反映,阻止其工商登记;或找律师向其它股东提出异议,因为即使股权再小,优先受让或增资的权利,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不可侵犯,王某可以就此与其它股东协商,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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