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账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再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申请表是在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交付之前,由双方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的文件。
转入、转出企业按照先报进、再报出的规则,分别在转入地、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企业先向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在转入货物报关后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转出企业自接到通知10日内,向主观海关办理转出货物报关手续。
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将做出不2113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1、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5261制进口的;2、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3、 法律、行政法规、4102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1653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版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权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保税货物”不单指进口原材料境内加工后再出口,还包括国际展会的展品等临时报关进口,随后再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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