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收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小于实际成本的差额)
贷:委托加工物资
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额)
41、 将委托代销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42、 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收账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代销单位
43、 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采用进价核算的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受价)
贷:代销商品款
44、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同时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46、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支付给委托代销单位的代销款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银行存款
48、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同时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
借: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
贷:银行存款
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抄,有增值才征2113税没增值不征税。委托加工中,不用向税务局交,但是支付受托方加工费时,增值税与加工费一起应支付给受托方。
2.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而记5261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4102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其进项税额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即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而不能抵扣。
3. 委托加工增值1653税税额=(材料费+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收回的材料直接对外销售,缴纳的消费税不可抵扣,计入材料的成本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978 500+285 000)/(1-5%)
=1 330 000
应纳消费税=1 330 000*5%=66 500
缴纳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可抵扣,不计入材料成本
b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978 500+285 000+8 400+66 500=1 338 400
1、对于委托方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2)支付加工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消费税的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此时,委托方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账户核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
2)但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11类),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此时,委托方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核算。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等
(4)收回入库
借: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贷:委托加工物资
2、对月第二个问题,你是被委托方。处理如下。
1)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2)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3)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还有问题的话乐意继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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