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对“食品”的定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是加工好还没制熟的食品。
如果是即食食品,看能不能办餐饮许可证,不行的话只能办生产许可证,但小作坊估计不具备条件,因此绝大多数小作坊都是无证生产。
原材料应该是采购的原料,辅料,包材等尚未经过加工的。
半成品为仍须进一步加工的存放于仓库已检验合格的产品,。
成品为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制品。
南瓜、萝卜、洋葱、肉、辣椒粉属于原材料,糖、醋、辣椒酱应该属于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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