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出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等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至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生产、销售等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的处理一致,这里不再具体列示了。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属于成本。
1、A-B
借: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生产部门工资)
累计折旧(加工机器)
借:原材料-B
贷:原材料-A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2、B-C
委托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B
银行存款/现金(加工费)
收回时:借:库存商品/原材料-C
贷: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
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
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
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
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
本。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或者由于一部分材料物资在规格、质量上不符合生产设计的特定要求,或者对库存材料缺乏特殊加工处理的工艺设备条件,或者由于生产业务量大而企业生产能力有限,需要将一部分材料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以满足企业生产需要。除原材料以外,某些半成品也可委托外单位代为加工,这在装配行业尤为普遍。即使商品流通企业,也有某些商品需要委托外单位代为加工。材料物资委托加工前,企业一般应与受托方就加工的要求、加工数量、加工费、加工过程中的损耗、交货日期与交货方式等项目签订加工合同。材料物资发外加工时,应填写“委托加工物资出库单”;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应填写“委托加工物资入库单”。发外加工材料物资虽已离开本企业仓库,但其所有权仍属本企业所有,只是暂时由受托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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