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保税货物具有什么特点?
1.特定目的。我国《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存储)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2.暂免纳税。《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各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保税品是相对于非保税品而言的,非保税品就是一般正常进口的,在进口时需要交纳税金的。而保税品指受国家监管的在进口时不收取税金的物品,这些物品一般是需要经过在国内的加工后复出口的。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以及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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