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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电子账册管理企业基本程序:备案报关、报核结案。

1、合同备案

海关行政许可;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2、合同报核

报核: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部分处理后,经营企业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3、电子帐册

联网监管:保税工厂的进、销、存、用等生产物流数据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构成了电子围网。企业的备案、变更、报关、核销等统统也通过网络完成。

监管模式: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电子手册是纸质手册的替代。

扩展资料

报关程序

1、备案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备案内容:经营单位名称与代码、生产单位名称与代码、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编号、加工能力、经营范围清单

②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关办理。此外海关直接。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每批进口时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④电子帐册分册: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

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帐册”,但企业下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2、报关

(1)进出境报关

(2)深加工结转报关

(3)其他报关

(4)缓税利息的计算: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缓税利息=应补税款*计息期间*利息率

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3、报核

(1)分类:定期报

周期报:半年核销一次

(2)程序:

①预报核:——“同意报核”电文

将周期内的报关数据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动态的电子帐册比对。(进出级比对)

②正式报核:

将周期的结存数与应当结存数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电子帐册比对。(库存级比对)

报核单据:电子帐册报核总体情况表;归并参数表;盘点表;报关单;税款缴纳书;财务报表。

③核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加工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第四条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第六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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