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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海关对保税物料的要求有哪些

海关对保税物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保税物料用于非保税项目出口需要全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即补税、补证。

2. 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必须提前办理海关审批。

3. 保税物料新增半成品料号、成品料号、工艺流程变更、单耗、净耗、损耗、保税库位增加及变更等情况都需要提交关务备案。

4. 车间的保税边角料、残次品要保留好实物原状定期入保税报废仓管理。

此外,保税仓库对所存的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要求于每月的前5天内将上月所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包装,加刷唛码,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即实行联锁制度,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要派员驻库监管。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如货主委托保税仓库办理的即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已存入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二份随货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留存保税仓库,作为入库的主要凭证,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囗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口手续,货币物运抵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经海关核查与实货相符后签印,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存放在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要转为销售,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核准并签印放行,保税仓库凭海关核准单证发货,并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官方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1、 保税物料用于非保税项目出口全部需要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就是补税、补证。

2、 保税物料外发加工必须提前办理海关审批。

3、 保税物料新增半成品料号、成品料号、工艺流程变更、单耗、净耗、损耗、保税库位增加及变更等情况都需要提交关务备案。

4、 车间的保税边角料、残次品要保留好实物原状定期入保税报废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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