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包括有:1. 电子信息;2. 生物与新医药;3. 航空航天;4. 新材料;5. 高技术服务;6. 新能源及节能;7. 资源与环境;8.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限定高新技术领域的,要看您的企业是具体搞什么方向的。如果是搞奶制品技术研发设备的,当属于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如果是搞技术服务的则属于高技术服务领域。
当然,上面是针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讲的,如果是放在市级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有条件限制。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2.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 资源与环境技术
8.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天津中企鸿瑞多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验
收集了几个优惠政策.看看对你有帮助没:
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办企业优惠政策:
日前,赣州市出台《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优惠政策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办企业。
据了解,赣州市现有100多万人在外务工,其中不少人已由一线工人转变为企业管理人员或者成为企业的“老板”。为吸引这部分人员回乡创业,服务家乡经济建设,该《意见》规定,外出务工人员或在外兴办企业的赣南籍企业经营者回乡投资创业的,可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申办个体工商户。投资方式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出资入股,同时,也可以采取提供原材料委托加工、代销产品、提供信息等方式与家乡合作创业。
此外,回乡创业人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2005年12月31日以前回乡创业的,外出务工前系下岗失业人员,并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返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相关证照之日起可以享受三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2003年(含2003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外出务工后回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以享受同期国家有关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回乡创办工业企业或者进行农业开发以及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执行赣州市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回乡投资200万元以上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建设的项目,可优先获得供地、供水电等生产经营条件。经济社会效应显著的企业或项目还可获得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的扶助。
赣州投资优惠政策:对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1年50%,第2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
2、迁入本市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按第1-2年50%,第3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
3、投资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第1-3年50%,第4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
对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国家级名牌产品(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对销售额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第1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5个百分点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投资额达1亿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所缴纳税收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4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个百分点由受益财政奖励该企业。
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配套生产用地占生产用地面积的15%以内的,参照同一区域生产用地价格。
对于支付土地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两级土地收益可以采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市或县(市)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等额于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奖励用地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一次生产性企业按10%;
2、投资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20%;
3、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市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以及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按30%;
4、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40%。
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1.5亿人民币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及其他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用“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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