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2113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5261件装配业4102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1653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回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答不予退税。
怎样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应自取得《海关来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持下列资料到进出口处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
易免税证明》:
(1) 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复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4)工缴费普通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于外贸企业)
(5)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6)出口销售发票(原件)
(7)海关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8)来料加工核销台帐(原件)
三、来料加工的核销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4、核销专用联
5、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首次核销时提供)
注意:
1、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由外汇局进行合同登记;
2、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按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1,来料加工属于特定减免税,即进口环节免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因进口免税,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进料加工。对专为加工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加工的成品,免征出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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