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接受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20000元,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在提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税额为(C)
A. 28000元
B. 30000元
C. 21000元
D. 22000元
=(50 000+20 000)/(1-30%)*30%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相关费用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按表外科目专设“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退回时,贷记该科目即可,无需考虑对应科目问题。
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人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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