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委托方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及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你方按收取的加工费和代垫的辅助材料合计金额缴纳增值税。对方在产品收回时不涉及税收,但在产品收回后销售时按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委托方在产品收回时就缴纳消费税。由委托方在产品移交环节代扣代缴。但如果受托方是个体工商业户,则应纳消费税由委托方在产品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收到受托产品时可在备查簿中计“受托加工材料”。
2.领用公司半成品
借:生产成本
贷:半成品
3.领用委托加工公司提供的包装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4.成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委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5.发货给委托加工公司
借: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入库单必须是等到发票到了再填写,但是你可以以暂估价入账,到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受托加工产品与自产产品成本差别在于有没有原材料费,所以应分摊。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按表外科目专设“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退回时,贷记该科目即可,无需考虑对应科目问题。
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人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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