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衡量的,因而商品价值的大小也就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多少。
但是,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这是因为:
第一,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不同,他们生产同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也就不同。如果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同种商品就不会有同一的价值量,不利于交换的进行。
第二,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不利于技术进步。如果那些生产技术差、生产工具落后、工作懒惰、劳动熟练程度低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因为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长,所生产的每件商品的价值量就大,而且消耗的劳动时间越长,每件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而那些生产技术好、生产工具先进、工作勤勉、劳动熟练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因为消牦的个别劳动时间短,所生产的每件商品的价值反而小,那么,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在鼓励落后,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商品的价值不可能这样来决定。
所以,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商品的价值量是商品价值的大小,通常是单位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商品是劳动产品,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因而它的价值量要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衡量。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越大,价格越高;商品的价值量越小,价格越低。 若其他因素不变,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价值决定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
不正确。
商品的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即什么是价值),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性(即价值量的大小如何决定的问题)。既然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因此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就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量来决定。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是在同类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中实现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二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
二者共处于商品的统一体中,互相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割,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在一定条件下(商品交换成功)使用价值可以转化成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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