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作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当然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姓 名:
联系电话:
留言备注:
我要留言(留言后专人第一时间快速对接)
已有 1826 企业通过我们找到了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