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木材加工证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13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6、具有合法来源的木材;
7、符合本县资源配置。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书;
2、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加工单位)申请表(一式四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工商局核发的企事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流程图:经营者提出申请→林业站加具意见→带齐相关材料到县林业局林政股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退回)→林政股派出林政管理人员现场踏查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县林业局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林政股制作证书→发证。
(五)批准文件、证书: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
首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和步骤
(一)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
2、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3、提交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场地证明或租凭合同等;
4、提交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检尺人员登记表;
5、提交与经营加工规模相关的木材来源证明材料(树种、数量、途径);
6、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书;
7、提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8、提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法人代表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二)办理步骤
以上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其他材料均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式两份。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或核准同意意见后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所提交材料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其次是环评,环评的步骤比较复杂,如果需要了解详情可电话咨询。
是不一样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2、符合本地区木材加工发展规划的要求;3、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4、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准备材料:
一寸彩色照片2张、木材加工申请书、《申请木材加工资格审批表》、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项目建议书、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办理期限一般是15个工作日。
木材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准备材料:
1.申请报告书、申请表 2.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3.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4.法人身份证明
5.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期限一般是15个工作日。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不需要,出口需要材质的环保证明。国内不需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厂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产量规模相适应的足够的可供木材资源;
(2)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准入条件
(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申请人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县级林业行政机关初审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8)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审核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数量。有数量限制程序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域内向县林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域内向市(区)林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统一格式文本。
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3)林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决定
(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县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和木材加工(锯材、竹木材加工等)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凭证。
在设区的市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和木材加工(锯材、木竹材加工、旋、刨切单板等)的申请由各城区林业行政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市级林业行政机关,由市级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凭证。
(2)人造板、木片的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由县级林业行政机关初审同意后,并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将申请材料报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市级林业行政机关接到县级林业行政机关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同意后再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准予批准决定后,由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凭证。
审查不合格的,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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