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使用辐照配料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自2015.10.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后,取消食品委托加工备案,也就是说,在食品标识方面无需标注委托加工方面的信息了!
在合同里面注明就可以了,然后把LOGO拿去注册商标,就永远是你的了。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该是指产品的包装式样,就是委托双方商定的产品包装,确定下来后,在印刷前提供给省级质监部门备案认可通过,一般提供包装物的复印件即可。
胶带理论上可以视作标签,但标注要全面且醒目,如胶带面积有限不足以达到标注全面、醒目的要求就不可以作为标签使用,应另行制作标签,可以是挂牌,也可贴标!
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品应该在包装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上标名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使用授权商标的还应当标明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名称、地址。
根据商标法和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应当标明被委托加工方的名称、地址和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在商标标识上不需要体现你方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号,委托方名称、地址.因为>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你单位只要符合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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