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如下: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销售范围是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但是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如下: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食品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文本;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一般是公司法人);
5、公司里从业人员健康证(2人以上)复印件,只要公司里面有健康证的员工即可;
6、公司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权利凭证,授权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以符合安全、品质标准的方式生产一定范围内的产品。它的颁发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其颁发通常会根据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技术规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才会获得颁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 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允许的经营场所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经营地点,以及政府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间。
2.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例如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这些产品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范围。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预包装食品的,可不需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在必要时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5.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应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县级政府应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并鼓励其改进条件,进入固定场所或指定区域经营。
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旨在加强服务和规划,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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