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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环评怎么办

一、小作坊环评怎么办

小作坊存在几种情况:1、像质监局所说的,产品未列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范围,此类食品本身就是不需要办理的。2、小作坊产品即使是被列入到生产许可证的发证目录的,但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小作坊是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而是把他下放到当地省市县去规范生产加工的设备和条件。而各地政府一般未将小作坊列入到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和审查中去。故小作坊也是不需要办理的。3、小作坊按生产品种不同,在部分地方则将小作坊的部分产品归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范畴来发证,如糕点、面点等。至于工商营业执照能不能年检,跟工商部门反映一下情况,是政策问题而不是自身问题的,一般是能通过年检的。

二、有营业执照有小作坊登记证商品可以进商店吗

商品可以进商店

三、哪些商品不需要qs认证

不需要qs认证的食品

1、边缘性食品。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新资源、新工艺的不断涌现,传统食品的挖掘、开发,出现了许多新型边缘性食品,这类食品的qs认证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往往比较滞后,企业暂时无法申请qs认证。尤其是一些同类分支性食品,由于更新快、配方复杂,既有国家分类标准中无法界定其分类。随着qs认证的不断规范,进入认证范围的食品种类将越来越多,边缘性食品终将逐步纳入市场准入产品目录。

2、保健食品,典型食品如劲酒。所有获得健字号的食品都不需要进行qs认证。

3、无须在国内分装的进口食品。但是如果在国内进行分装销售的进口食品仍需要通过qs认证。

4、限区域销售的食品。限区域销售的食品包括两类,一是指宾馆、酒家、西餐厅以及超市、大卖场等自制的食品。因为qs认证是针对食品加工企业而言的,主要应用于生产加工环节,而宾馆、超市是零售业,属于流通环节。该类场所自制的食品制作工序过于简单,多是即产即卖,没有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目前尚未列入qs认证。二是指小作坊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该类食品的销售区域限制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且不得进入商场、超市销售。

限区域销售的食品超越限制区域进行销售均须取得qs认证,如某大酒店生产的月饼进入商场销售,或牌头某个体工商户蛋糕房生产的面包进入安华镇某放心店销售,这种情形均须取得qs认证。

5、鲜活农副产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因此,未经过加工处理的鲜活农副产品,无须进行qs认证。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做餐饮需要办理什么证

餐饮行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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