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三条 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鸭、鹅、牛、羊、驴等家畜家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检验后,可以食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等招揽顾客。第六条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第八条 省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是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各级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应筹集资金,增加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投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
每年4月5日至11日为山西省爱鸟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第十二条 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禁猎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危害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受困、病饿、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和送交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第十五条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兴建工业、民用设施或采石、开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时,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编制保护发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方案。第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1、天津动物园门票价格:
旺季:3月1日-10月31日 ,30元
淡季:11月1日-翌年2月29日 ,20元
2、动物园开闭园时间:
旺季:3月1日-10月31日 8:30-18:00 售票时间:8:30-17:00
淡季:11月1日-翌年2月29日 8:30-17:00 售票时间:8:30-16:00
3、售票前和停票后,将不再允许游客入园。
4、门票仅限当天使用,出园后门票自动作废。
扩展资料
参观天津动物园的注意事项:
1、为防止动物病源传染园内动物,请勿携带宠物入园。
2、游客车辆禁止入园。
3、游览期间,请游客自觉遵守《天津市公园条例》和公园各项须知。
4、严禁恐吓、投打、追赶动物,严禁投喂自带食物.
5、严禁钓鱼、游泳和冬季上冰面,严禁破坏花草树木和各种公共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动物园官网-游客须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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