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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的子女投靠落户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津市特产] - 外地户口的子女投靠落户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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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户口的子女投靠落户的政策是怎么样的?

越来越多的人群落户天津,尤其是长期在天津工作、生活的朋友。落户天津,关心的问题也是子女、配偶或父母能不能把户口迁过来。配偶、子女、父母如何投靠落户天津呢,企惠落户为您详细介绍。

配偶、子女、父母如何投靠落户天津?

1、配偶落户天津:配偶结婚3年可投靠落户

政策放宽,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同时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和放宽投靠配偶落户政策。凡天津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原政策规定10年),在天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天津市落户。

配偶随迁落户天津的条件:

(1)夫妻双方需在天津有合法固定住所(即房产);

(2)新政策放宽,夫妻结婚满三年。

也就是说在2013年及以前结婚的夫妇,今年就可以完成随迁落户,2013年以后结婚的只要满3年就可以申报。

农业户口配偶投靠落户,3年过渡期

天津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但设置了3年政策过渡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原农业户口居民在公安机关(农业户口所在地)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按原政策执行,配偶为初婚,结婚后便可投靠落户天津。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

2、子女落户天津: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投靠)落户

孩子随迁落户天津的条件:

(1)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非集体户口);

(2)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3)孩子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若孩子未上户口则不可以同步随迁。

孩子随迁落户需要父(母)落户天津,孩子跟随父(母)把户口迁过来,未满18周岁的孩子不能单独立户。

申请人在办理天津积分落户的同时,可以带配偶、子女一起落户。申请人通过天津人才引进落户集体户口,其配偶、孩子不能随迁落户。待落实房子问题后,再办理配偶、子女投靠落户。

3、父母落户天津:投靠子女,时限缩短为5年

新政策规定: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天津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落户。

父母投靠落户天津的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均退休

(2)子女均为天津户口,且在津满5年

(3)子女在天津有合法固定住所(即房产)

投靠落户只能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其他亲缘关系的亲戚不能投靠落户。申报前提前做好准备

二、外地人怎么在天津落户

如果不是人才引进的话,那么就只能买房子了。天津市户籍变化了,调整之后是:市内六区及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是一次性付款80万以上;环城四区及大港区、汉沽区是一次性付款60万以上;宝坻、武清、蓟县、静海、宁河县是一次性付款40万以上的商品房。就可以落户天津蓝印户口了。

三、怎么办理天津户口 应届毕业生怎么落户天津

根据《2016年天津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 天津市落户新政策》规定,天津应届毕业生在天津有房产,提供住房房地产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可以直接办理入户。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六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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