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是受托厂商按来样厂商之需求与授权,依特定的条件而生产。即代工生产,也称为定点生产,俗称代工,基本含义为品牌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之后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承接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
1 从事化妆品的代理、销售等业务的企业,在产品销售方面有良好的渠道和成功运作的经验,欲打出自己的品牌又苦于没有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于是将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包装、灌装甚至包装设计全部委托给化妆品OEM企业,自己只拿现成的产品销售即可。这种情况属OEM客源里最广泛的一种。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3、在《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4.2.6规定: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4、委托客户需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并签订加工委托授权书。所委托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签必须正确无误。
5、客户可来料加工灌装(对此被委托方不提供三证),对于委托方打样的产品,被委托方按所需质量、香味、色泽、打样,在样品盒价格确认后,封样生产。
6、对于来料灌装的产品,因需要消毒等原因,平均每支收取灌装费元(含瓶子打码),其他工序每道元。客户自存包装,需生产前3天内配套到工厂,以便安排生产。
7、客户认同上述内容后,应签订加工合同,以维护双方利益,加工合同必须有下列附件:客户加工的品牌的注册商标复印件客户委托我厂加工的产品授权书客户加工品种的名称、价格、及灌装明细表客户的营业执照客户加工品牌的外包装及瓶身版面设计内容图,双方认可的加工品种内容物标准样和包装工艺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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