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首次在国内销售消毒产品时,应当在产品上市后10日内,向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产品名称应当在备案凭证上注明。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包含进口产品原产国官方销售证明及其报关单、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
其中检验报告是拿产品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中国军事科学院消毒检测中心经过检验得到的报告,其余资料公司准备。
更详细的你去国家计生卫生委网站上查,现在好多消毒产品下放了,而且消毒产品还分三类。
办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带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车间平面图、工厂位置图;
3、工商行政名称核准书;
4、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名单(自己制定);
5、质量控制说明等。
到当地市级卫生监督所许可受理科进行申请,申请受理后,过几天或十几天,卫生监督所就会到你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卫生监督所报省卫生监督局,然后由省卫生厅发放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
莱康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卫消字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备案凭证见附件5),并对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骑缝章。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生产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医药公司不需要在卫生局备案。因为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备案、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备案、餐饮服务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需要在药监局备案。
“消”字号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消毒产品,主要用于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是卫生部为提高公共卫生质量而批准的一类产品,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任何治疗效果。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三大类,其中卫生用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等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卫生棉、化妆棉以及皮肤、粘膜抗(抑)菌洗剂等品种。而这一类产品在持有相应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后大都只需要进行备案注册就好 ,即形成所谓的“×卫消备字”,而前两者的批号为“×卫消字”和“×卫消械字”。但从2006年起消毒剂的原有的省级批号必须升级为国家级的“卫消字”号。
“消”字产品不具备任何疗效,且该类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使得其产品安全性备受质疑,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产品做任何有疗效的宣传。有些企业见利忘义,他们利用人们对“消”字产品与“药” 准字产品区分不清的弱点以蒙蔽消费者。同时药店导购员往往向消费者推荐利润高的产品,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消”字号产品被堂而皇之冒充药品卖。这是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其实要区分“消”字产品与“药” 准产品并不困难,因为每个上市的药品都有一个药准字号,在购买药品时认准包装上的国药准字号就可轻松区分两类产品,药准字号的通用格式为“国药准字Z/Hxxxxxxxx”,而消字产品包装上的通用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对于 “消”字产品大量充斥“药”准字产品的不良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消”字产品冒充药用的危害。卫生部于2005年5月出台《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来规范“消”字产品。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专用于人体眼睛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同时对于已获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该类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在这里提醒消费者注意,上述文件在告诉我们今后该类“消”字号产品不能再当药品使用,而只有“药”准字产品才是真正具有疗效作用的安全产品。
目前,仍然有“消”字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且,有泛滥之势,将 “消”字产品冒充药品销售的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不仅达不到治疗目的,而且,还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耽误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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