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进口食品不需要食品流通证。海关应该不检查这个证,但如果要转销与其它地方(如超市),则需要此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故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的,都需要此证。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经营范围限于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可以兼营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广告经营等业务,也可以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观光旅游、果蔬采摘等适宜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其他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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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玉米、小麦、大米、棉花进口配额
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一、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0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9年及2010年有关资料);2008至 2010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9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商品)签发及办理须知(此为北京地区办理)
法律依据:
一、《对外贸易法》第15条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2条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商品)管理商品目录:
因商品目录每年都有变化,详情须查阅商务部每年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
二、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商品)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商品须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的,还须提交《重要农产品与本次申请有关的其它资料》;
2、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提交);
5、首次申请的内资企业须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提交)
6、商务部有特殊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7、所有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
三、工作流程:
1、企业所进口的商品属于大宗农产品备案管理的,要先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进行备案。
2、企业使用本单位电子钥匙,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管理平台,进入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系统,网上录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的全部内容,经检查无误后,点击发送到商务委。
3、商务委外贸运行处进行初审、复审(特殊商品报商务部复审)。
4、复审通过后,企业打印《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报送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5、窗口工作人员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企业人员在领证登记本上登记并签字。
6、企业将许可证第1-3联登记领取。
7、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内容的更改:
1、企业在商务委网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
2、将许可证原件一式三联退回发证机构,提交取新证应报送的材料。
3、重新办理新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摘自: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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