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机构设置如下,旨在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委员会下设多个处室,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包括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以及信息、保密、财务、政务公开和党委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综合处(研究室)则承担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联系所监管企业的信访、维护稳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政策法规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负责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务总监(法律顾问)工作,并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出资人职责。
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核销和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同时指导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组织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产权管理处研究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改革改组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审核企业合并、重组、上市等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推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有关破产和再就业工作协调。
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考察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任免建议,负责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制定。
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团工委工作,指导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宣传培训处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工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离休干部和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纪委内设机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案件审理和案件检查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培训评价中心负责培训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教材编写、发行,培训效果的考核和跟踪调查,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业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测评和任职资格评价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原省石化、纺织、治金、物资、医药五家集团公司机关本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信息中心承担省国资委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支持和推动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
扩展资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江西省国资委)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江西省委规定的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清产核资及其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调控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产权与收益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产权纠纷调处、评估、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工作;
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审核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拟订所监管企业的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自治区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方案及有关政策,协调指导自治区直属政企分开和企业国有产权改革工作。
(六)综合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七)监事会工作处(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并组织实施向自治区直属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九)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参与研究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承担自治区直属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工作。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驻桂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宣传群工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一室、二室,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含兼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兼室主任〉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纪委室副主任2名)。
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副厅长级领导职数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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