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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关于占天占地有房产证没土地证怎样办不动产证

[宁远特产] - 宁远县关于占天占地有房产证没土地证怎样办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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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远县关于占天占地有房产证没土地证怎样办不动产证

是说要换证吧?更换不动产证书,就按换证的新的登记时间了。如果以后出售还是按查档信息中房产证登记的时间来计算税率的(只要中途没有交易过,只是换证,不影响的)。至于土地证书,不是看登记时间,是看到期时间的,所以你不用担心的

二、宁远县自然地理

宁远县地处四面环山之中,地形地貌独具特色。最高海拔1959.2米的九疑山主峰畚箕窝,位于萌渚岭,是湖南第四高峰,其上原始森林繁茂,珍稀树种丰富。山地面积广阔,占总面积的74%,其中三分石,又名舜峰,险峻壮观,是九疑山第二高峰,周遭有瀑布飞涧和珍稀竹丛。

县域形似舟形盆地,地貌类型多样,包括山地、丘陵、岗地、平原和水面。山地占比高达74%,土地类型丰富,土质优良,展现出显著的垂直地带性差异,为动植物的繁衍提供了理想的生态环境,开发潜力巨大。宁远县农业发达,盛产粮食、烤烟、茶叶等,烤烟种植尤为突出,是湖南省主要产区之一。

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蓄积量大,拥有国家重点保护的50多种树种,野生动植物种类丰富。当地特产如茶油、香菇、红瓜子等享有盛誉,药材如黄芪、杜仲等药用植物颇负盛名。境内河流众多,水电资源开发前景广阔,供水设施完善,电力供应充足,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矿产资源亦颇为丰富,以石灰岩、锑、铅锌、铀等为主,适合建设水泥厂和进行规模开采,如大理石、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尤为突出。总体来看,宁远县的自然地理条件独特,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为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宁远,中华民族始祖“三皇五帝”之一的舜帝南巡至此,开启教化,并葬于县境南部九疑山,使这里成为中华文明重要发源地之一,素有“中华第一古陵”之称。东与新田县 蓝山县 郴州嘉禾县、南与江华县、西与道县、北与祁阳县接壤。

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被拆迁人应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出土地的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进度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六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结构等现状情况进行调查,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并进行确认。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有合法证明的,面积以合法证明上注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没有相关证明的,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果为准。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或者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过程和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拆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三条 征地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也可直接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其中涉及到补偿标准依据的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

市人民政府的裁决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情况书面告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房产等部门。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拆迁按照附件1规定的标准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5%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拆除电力、通信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燃气等公共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迁房屋其他附属设施、迁移坟墓等按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按户籍在册人口计算。

实行重建安置的,还应当支付过渡费,并支付两次搬家费。搬家费、过渡费按附件6的规定执行。

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需要延长过渡期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延长之日起,过渡费按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从超过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有条件的村、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居民点或安置小区。居民点或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不进行统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实行发放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办法。货币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厢房、偏房、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正房占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正房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及补偿按附件8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房屋拆迁,一般实行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征地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处房屋被拆迁,其他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两处同时被拆迁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冷水滩区、零陵区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本办法执行;东安县、祁阳县、蓝山县拆迁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可下调10%,宁远县、道县、江永县、江华县、双牌县、新田县拆迁补偿标准可下调15%。

各县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助费可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一)

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标准(二)

4、储水池、沼气池拆迁补偿标准

5、粪池补偿标准

6、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7、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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