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其他股东的投资款行贿,其他股东如果不知情,不算共同行贿;如果知情,构成共同行贿。
表决权和管理权是法定的,长长上不能放弃,但可以私下以协议方式放弃或者运用,
是否属于有效股东大会决议,需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外部规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若召开股东大会,大股东不参加会议,则会议能否形成决议有赖于出席会议的其他两个小股东的表决意见,可以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因此,对大股东来说,不参加会议反而对自己不利。
股权的转让程序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限定,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公司章程中限定了恶意串购股份无效时是无产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签订的合同:只有A和第三个人是公司的股东,B不是公司的股东。B是拿不上台面的隐身股东,公司的任何事物与B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B要面对以后很多的对自己利益的侵害问题,现实中有很多的这样的问题出现,B 始终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没有当王八的心,不要合伙做买卖。要想保证原始股东的利益,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对大股东进行约束。
可以的。
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在内资企业中,两个股东应当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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