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原因产生杀人案后抛尸,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月11号中午,青阳县城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被杀害,死者的家人说,这起凶杀案,在一个多月前,就有征兆,当时嫌疑人持斧头,砍伤了死者和死者的儿子。
丈夫残忍捅妻子六刀后放火
5月11日中午11点多,在青阳县上东商贸城,四十多岁的刘大姐在店里忙活着,一名男子走了进来,持刀行凶杀了刘大姐。
刘大姐的侄子胡中平告诉记者,当时母亲被捅了六刀,直接刺到心脏,倒在了血泊中,随后,行凶男子又点燃了刘大姐的家。
杀人放火,凶手到底是什么人呢?死者儿子蒋智说,凶手是母亲的现任丈夫。
据了解,凶手姓程,今年47岁,是池州贵池人,是刘大姐第三任丈夫程某,2013年两个人结了婚。今年三月下旬,因为感情的问题,程某和刘大姐有过争吵。
凶杀案事先有征兆
蒋智告诉记者,这次母亲被杀,在三月份的时候就有征兆。3月25号凌晨,熟睡的蒋智被吵醒了。他听到母亲的房间里砰的一声,他开门走进去一看,母亲躺在床边的地上,床边上有一滩血。
蒋智说,当时砍伤母亲的就是程某。程某随后又举起斧头,砍向蒋智。程某一共砍了十来斧。
事发时,蒋智逃了出去,报了警,但程某却开车逃离了现场。警察查到程某的车跑到了(池州)马衙,不过在那里车子就消失了。
在这之后,程某一直没有消息。5月11号中午,程某再次出现在青阳。刘大姐的家人介绍,此次程某是骑着摩托车过来,带了两把刀、还有汽油。
青阳县公安局以案件还在侦破为由,没有接受采访。刘大姐的家人说,程某在行凶之后,服了老鼠药。目前程某已经被警方控制,在医院接受治疗。
如你说的情况,基本上没有还清的希望。除非对方出狱后发了一笔财。
可以立案。在杀人案件中不是必须找到凶器,如果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也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是否找到凶器并不是立案定罪的必要条件,因为很多时候犯罪分子往往把凶器抛弃或者毁灭了,根本不可能找到。只要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就足以定罪,有无凶器无关紧要。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扩展资料: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聚众斗殴一般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由实行者和首要分子承担,但是你肯定多多少少有点责任。如果不想进去就跑吧,或者早早去自首,交代清楚。别等警察来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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