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至今,经济特区将近走过了40年的历程。
同一起跑线的四个小伙伴,到今天发生了严重的分化。深圳发展成为了中国一线城市;厦门虽然发展成为一线或准一线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相当不错了;但珠海和汕头在那么好的政策支持下,发展的却差强人意。
2017年深圳GDP达到22438亿元,分别是厦门、珠海和汕头的5.15倍、8.75倍和9.55倍。这个差距用天壤之别形容也并不为过。要知道美国GDP也只有不到1.6倍了。
除了经济总量,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深圳也是明显领先其他三个经济特区,2017年,深圳人均GDP超过了18万元,厦门和珠海也只有10万出头,汕头只有5万左右。四个经济特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高下立判。
差距的原因何在?
有人说深圳之所以能够一枝独秀最大的原因是地理优势——临近香港。不错,香港的充足的资本和产业转移为深圳的发展贡献很大。但我不认为是深圳崛起的最大原因。
在1980年代,国内资本短缺的年代,大量香港资本在深圳投资兴业,建立工厂,确实极大的推动了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深圳以后的发展提供了资本和产业积累。
但从90年代开始,深圳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民营企业。今天我们知道等几家深圳知名企业万科、华为、中兴、比亚迪都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创立了。反而是来自香港的资本并没有在深圳诞生大型知名企业。
在2017年,深圳入围世界500强的七家企业(中国平安、招商银行、万科、恒大、华为、正威国际腾讯)中,全都是国内资本投资建立的企业,并没有一家是港资企业。
深圳最成功的原因,是构建了一个十分适合投资兴业的平台。这一点,厦门、汕头、珠海都做得没有深圳好。为什么这么多科技企业会在深圳诞生?深圳并没有清华、北大等顶尖大学,却能够吸引海内外高科技人才。深圳没有四大行等国有银行,却能够拥有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和大量的金融机构为创业提供资金。科技和金融的结合,以及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深圳科技企业林立,引领国内之先。
马太效应的结果是,强者恒强。今天深圳的经济结构、营商环境、科技创新能力领先国内,未来,它要挑战的香港,而是北京和上海。
因为这个城市它离香港的距离非常近。所以它的一些产品和海外的产品可以进得来,出得去交通非常便利。而且当地的各种文化也比较包容,能够容纳更多的外来人口。
深圳的优势,不仅仅是特区优势,深圳南边就是香港,背靠大树,利用国家政策在香港进行招商引资,海外华侨多半是广东福建人,利用深圳的地理位置进行招商引资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是因为深圳发展的最早,而且再加上这里优越的地理位置,所以吸引了很多的外来企业来这里投资,也就促进了真正的进一步发展。
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
投资总额(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
300及300以下 7/10
300至1000 1/2
1000以上至3000 2/5
3000以上 1/3
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集体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包括资产并购)、《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外资准入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相关问题。
对外商投资创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另外,还有《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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