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内企业首先涉及外资准入问题,因此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因被收购公司为国有企业,故收购属于外商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4)中国证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3.因被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还应受如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濉溪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的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二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1亿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必须对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实行公开。
第四条 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政策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凡收入归县财政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期内和投产后2年内全部免缴,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第五条 对新投资建设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
对新引进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县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濉溪、百善、刘桥工业集中区不低于12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7万元/亩,临涣、南坪、韩村工业集中区不低于1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企业缴清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年内建成投产,给予每亩3万元的财政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18个月内建成投产,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2年内建成投产,经县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财政奖补。
第六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县政府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上市成功后,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同时给予企业100万元重奖。
第七条 对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不低于50%、容积率不低于1.0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按第二层150元/㎡、第三层200元/㎡、第四层及以上300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 “六个一”工作机制,缩短审批时限,规范规费收取。
第九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即每个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外部环境,都由一个引进单位全程跟踪,无偿服务。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协调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入驻、建设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实行申报备案制,由相关部门提前向县效能办申报,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投资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十二条 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县内民间投资享受本优惠政策。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企业范围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按《濉溪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濉办发[2009]18号)规定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采掘、其它利用资源的初级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濉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1.1、濉溪县招商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申请表
1.2、濉溪县招商引资财政奖励资金兑现申请表
1.3、濉溪县招商引资项目多层厂房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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